劳动合同里写迟到六次被辞退,这样做合法吗?
针对劳动合同里写迟到六次被辞退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现行有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结合问题,若劳动合同中“迟到六次被辞退”的条款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未召开职工大会讨论),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未在员工入职时提供员工手册),则该条款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以此辞退劳动者不合法。若条款内容明显不合理(如将偶尔轻微迟到直接认定为“严重违纪”),也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无效。综上,仅在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的前提下,迟到六次被辞退才可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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